首页 新闻中心 中国残联动态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9月1日施行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5章40条,在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基础上,针对内蒙古实际和新的工作形势,进一步细化充实残疾预防、康复服务等方面的措施、规定。

  一是细化了相关部门残疾预防职责。为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针对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传染病、慢性病、精神障碍、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空气污染、灾害、意外伤害等方面,提出具体管理措施。第十五条,特别强调建立出生缺陷和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筛查率、转诊率、随访率、干预率。

  二是适应医疗卫生改革等形势变化,加强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和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提出,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按区域残疾人口数量(80-150人)指派1名相关人员担任康复协调员,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康复协调员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根据实施情况对康复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实施精准康复服务,并负责与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的保障支持措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补贴目录、确定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研究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

  来源:中国残联康复部

  链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的通知